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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章

1 .本公司的名稱為“Chinese Cultur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Limited 香港中華文化活動推廣協 會有限公司”。

2. 本公司註冊辦事處位於:九龍紅磡高山道77號高山劇場新翼地下(G17-18-18, New Wing, Ko Shan Theatre, 77 Ko Shan Road, Hung Hom, Kowloon)

3. 除特别標明排除或變通或是與本《章程細則》所載的細則不一致的内容之外,《公司(章 程細則範本)公告》(第 622H 章)附表 3 的規例將構成本公司的《章程細則》的部分。

4. 成員的法律責任是有限的。

5. 每名屬本公司成員的人均承諾,若本公司在該人是本公司的成員期間清盤,或在該人不 再是本公司的成員之後一年內清盤,該人會分擔支付該人須付的一筆不超逾港幣 100 元的款額,作為本公司的資產,以:

(a) 支付本公司在該人不再是本公司的成員之前招致的債項及債務;

(b) 支付本公司清盤的費用、收費及開支;及

(c) 調整分擔人之間的權利。

6. 本公司是為以下特別說明的宗旨而成立:

6.1) 為促進中華文化,使香港社會受益,介紹及推廣中華文化,及其於香港本土化後的轉 化,加深香港人對中華文化的意識。

6.2) 為促進本公司宗旨,以非牟利形式,通過定期活動及體驗班,向香港人及新移民介紹 中華文化,提升個人價值及心態素質。

6.3) 為促進本公司宗旨,以非牟利形式,活用社交媒體平台,邀請中華文化的同好,於本公 司的平台上,分享中華文化的心得,共同宣傳中華文化。

6.4) 為推廣及達成本公司成立之宗旨,本公司將致力於:

6.4.a) 接受由個人、團體或機構就上述宗旨提供的捐款、付費及餽贈,並發回收據;

6.4.b) 組織籌款計劃及活動,以推廣、示範、支持及實行上述宗旨,並支付此等計劃及 活動之費用;

6.4.c) 購入、賣出、租借、按揭、改善、管理或以其他方式處理土地、房屋或其他資產, 無論是否租借物業、動產和不動產;

6.4.d) 就實行本公司宗旨所需,以有抵押或無抵押方式進行借貸;

6.4.e) 就實行本公司宗旨所需及在本公司組織章程細則 B 部第 24 條規定下,僱用職員, 並根據香港現行僱傭法例,支付薪金、工資、津貼、退休金及其他福利; 6.4.f) 將本公司非經常所需之款項,以合理及審慎的方式投資及處理;

6.4.g) 辦理所有被認為附帶於或有利於上述宗旨的其他合法事情;但:

6.4.g.I)本公司如接受或持有任何可能受任何信託規限的財產,只會按法律所容許的方式,並在顧及該信託的情況下,對該財產加以處理或投資;

6.4.g.II)本公司的宗旨不得擴大至規管工人與僱主或工人組織與僱主組織之間的關係。

7. 本公司有權作出任何合法事情,但僅限於為實踐本公司的宗旨,或與宗旨有附帶關係或 有助於達到宗旨的事情。

8. (1) 本公司的收入及財產,只准純粹用以促進本《章程細則》所訂明的宗旨。

(2) 除下文第(3)款另有規定外,不得將本公司任何收入及財產,直接或間接以股息、花紅或其他形式支付或移交本公司的任何成員。

(3) 上文第(2)款的規定並不阻止本公司:

(a) 向為本公司提供任何貨物或服務而不屬董事或管治團體成員的本公司成員支付合理及 恰當的款額;

(b) 發還本公司成員為本公司恰當地所墊付的開支;

(c) 向借出金錢予本公司的本公司成員支付合理及恰當的利息,款額 按年息率不超逾當其時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所訂定的港元貸款最優惠利率加兩厘計算;

(d) 向出租物業予本公司的本公司成員支付租金;但租金額及租約其他條款須合理及恰當; 而該成員在任何討論這類建議或租約 的租金或其他條款的會議上須退席;及

(e) 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向與本公司成員有利益關係的法人團體 (而該利益關係須是純粹 因為前者為該法人團體的成員,並佔有該法人團體不超逾百分之一的資本或的表決權)支付 酬金或其他利益。

9. 當本公司清盤或解散時,如清償一切債項及債務後,尚有財產剩餘(「淨資產」),則該等 淨資產不得付給或分配予本公司的成員,而須贈予或移交跟本公司有相似宗旨的其他機構; 而該等機構在禁止將收入及財產分配予成員方面的規定,亦至少一如本組織章程細則第 8 條及本條所列明的限制一般嚴格;此等機構將由本公司的成員於本公司解散時或之前選定, 如事前未有就此事作出決定,便由對有關事宜有司法管轄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 裁定;如不能按照上述條文實行,便須按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法官的指示將淨資產用於 慈善用途。

10. 董事須按《條例》的規定安排本公司的資料充分予以記錄,以作日後參考。

11. (1) 董事須按《條例》的規定為每個會計參照期擬備周年財務報表。所擬備的財務報表 必須真實而中肯地反映狀況,且依循香港會計師公會或其接任人發出或採納的會計準則,並 遵照其所有建議守則。

(2) 董事須按《條例》的規定備存會計紀錄。

(3) 本公司的賬目應至少每年一次由核准的核數師審閱和証明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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